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的基本內容

醫患關係的緊張程度愈演愈烈,究其根本,一則是患者及家屬醫學知識的欠缺和傷心激動下的不理智,二來就是確實存在義務人員的過失。醫療事故的發生是讓人痛心的,當然我們不能一味地傷心難過,該面對終究是逃不過的,我們沒有及時制止事故的發生,那我們自身的權益就應該好好維護!365律師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一下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的基本內容。

醫療事故的歸責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醫療事故中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競合,在處理醫療事故中應適用哪種法律規範。

醫患關係是一種合同關係,當一方違約時,就可依此追究另一方的責任,這裏的責任當然是合同責任。但是醫療事故卻同時符合兩種法律規範,即依醫療合同規定,醫院或醫務人員應負違約責任,因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有義務注意不因其過錯發生醫療事故。而依侵權行爲法規定,應負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因過錯發生事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權。

即在此出現了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的競合。責任競合,有些情況下不管權利人行使何種請求權,所獲賠償差別不太,但另些情況下,權利人行使何種請求權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涉及能否獲得賠償或獲得多少賠償。在舉證責任方面,一般而言,侵權行爲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有故意或過失,特殊侵權除外,而合同責任,原告只須證明被告違約並造成損害即可,無須證明被告是故意或過失違約,被告只要不能證明存在免責事由,即應承擔責任。在賠償範圍方面,合同責任主要賠償直接損失,並且合同當事人可約定賠償性違約金,而侵權責任賠償的範圍涉及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且當事人不能約定限額,依法律的一般規定賠償。

由此,就賠償範圍而言,權利人主張侵權責任較爲有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從有利於患者的利益出發,醫療事故處理即適用了侵權法的法律規範。

二、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歸責即將損害後果歸於製造此種損害的原因者承擔,不確定歸責於誰,就無所謂如何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就是將損害歸於侵權者的根本規則,歸責的形式或手段是賠償。它與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後者爲賠償的規則,前者爲歸責的規則,後者受前者制約,是歸責原則的具體落實規則。

就現代侵權損害而言,因具有不同的類型,歸責原則就不可能劃一,不可能存在普通適用的原則,在歸納侵權損害的歸責原則時,應從侵權損害的不同類型出發,現今的侵權損害無非四類:

1、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所致,

2、現代企業、動物、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企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應負的危險責任等特殊侵權行爲,

3、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而應依社會公平觀念分擔責任。

4、侵權損害決定了歸責原因有過錯、違背了行使權利不得侵害他人利益的義務、公平觀念,與此相應的歸責原則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這是一個完整的歸責原則體系,可使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無一遺漏地得以解決。

三、過錯責任原則。

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決定賠償時以行爲人的過錯爲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爲人的過錯爲歸責根據,其行爲人是指責任人自身,而非指責任人所控制的行爲人的過錯和受害人的過錯,更不包括第三人的過錯,其前提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爲負責。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過錯原則。

四、醫療行爲侵權賠償訴訟的舉證規則---舉證責任倒置。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就涉及到舉證責任。過錯責任的舉證方式有兩種:

誰主張誰舉證,即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推定,即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舉證責任的倒置。

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如果要病員及家屬舉證證明醫護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一般的病員是不可能瞭解高深的醫學知識,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無法提供確鑿證據,再加上醫院控制着病歷等原始資料,使得不懂醫學知識的患者及家屬的舉證困難重重,故在處理醫療事故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將會使病員、患者的利益因難以舉證而得不到維護。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明確了醫療事故爭議訴訟的舉證規則----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單位和責任醫護人員舉證證明自己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小心謹慎,高度負責,不存在過錯。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是本行業的專家,懂得按常規護理和診療,有能力從醫學上舉證證明自己是否存在診療護理過錯,從而達到保護自己利益的目的。因此,實行過錯推定有利於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實際上是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對特定的待證事實,不按民事證明責任中“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將一般情況下由原告負擔的證明責任予以免除,而將該待證事實的反面事實,由被告負證明責任。

當然,舉證責任倒置並不等於醫療機構負全部舉證責任,而只是部分舉證倒置,醫療機構只是在醫療行爲和損害後果不存在因果關係以及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這兩個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患者也不是不負任何舉證責任,醫患雙方需舉證或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及損害的程度等,可向當地司法鑑定機關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的歸責糾紛是醫患關係緊張的重要一環,處理好這一事項的關鍵就是要普及醫療事故歸責原則的基本內容,讓每一名公衆都清楚才能方便醫患之間的溝通協調,增加患者對醫務人員的信任,從而從根源上緩解醫患矛盾。當然了,醫療的糾紛牽涉太廣,目前的知識普及還沒有做到高的覆蓋,遇事還是可諮詢本站邵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