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參加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1、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的委託。

2、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覈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3、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爲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4、組織鑑定: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5、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的鑑定要求

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透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有如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三、醫療事故鑑定時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發生醫療事故,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療事故需要相關部門做出鑑定,醫療事故的鑑定爲案件的判決提供了有力的證據,醫療鑑定首先由當事人提出鑑定申請,經過鑑定機構的鑑定,給出鑑定的結果,當事人不滿意鑑定結果可以再次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