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什麼?

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什麼?

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程序是什麼?

1、申辦範圍

患者及家屬認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和身份證明,以及鑑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辦程序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鑑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鑑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爲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鑑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4、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遊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爲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範圍,衛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醫療事故受理條件是什麼?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醫療事故類型案件的時候,現在如果要提出司法鑑定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透過書面的方式提出來的。如果說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關於司法鑑定這個問題能夠達成一致的話,是可以共同的透過書面的方式委託當地的醫學會來辦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