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起訴時需要哪些證據

一、醫療事故起訴時需要哪些證據

醫療事故起訴時需要哪些證據

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一般來說,下列證據是不可少的: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係證明:患者身份證複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複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複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複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註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託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代理權限。

二、打醫療官司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醫療官司在向法院申請立案的時候,需要舉證醫患關係的存在,只有明確存在了醫患關係,法院纔有可能給予立案,而這個舉證責任在患者,而不是醫院。

所以在打醫療官司前,當事人就需要收集證據材料,包括門、急診就醫冊或者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單子,醫藥費清單,注射證明,外配處方、影像學資料等,同時對相關病史資料進行封存。如果案件涉及到疑似輸液、輸血、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應當對現場實物予以封存。對於死亡患者,如果醫院不能確定死因或者當事人對死因有異議的,家屬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如果屍體凍存條件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延長至7日。最好是將這些收集的資料事先給相關懂醫人事評估一下,是否構成醫療糾紛。

實踐中,如果確認因爲醫療行爲遭受損害,患者一方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因多個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遭受損害的,患者可以同時起訴多個醫療機構;如果在診療過程中,確認因醫療產品,比如醫療器械、藥品、消毒藥劑等遭受損害,患者一方除了可以起訴醫療機構外,還可以一併起訴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如果確認患者一方因輸入不合格血液製品遭受損害的,可以同時起訴醫療機構和血液提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