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患者在醫療事故訴訟案子中,需要準備以下證據:1、書證——患者的就診病歷、檢查結果;2、證人證言——病友、親人的證人證言;3、鑑定意見——鑑定機構出具的有關醫療過錯存在與否以及醫療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傷殘程度等方面的意見。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均可成爲民事訴訟中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