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醫療過錯認定?

一、醫療過錯認定標準是什麼?

如何進行醫療過錯認定?

醫療過錯,屬於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並論,認爲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爲積極的惡意,過失爲消極的惡意。若行爲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行爲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並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新過失理論,則認爲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爲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爲與結果之因果關係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爲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爲標準,亦即應就是否採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於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爲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由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過程,須經由三個階段。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爲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爲論斷臨牀過失責任的基準。

二、判斷醫方醫療過錯的輔助原則是什麼?

以醫療水準作爲判斷醫方過錯的基準,已成共識。但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判定醫方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並非籠統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所能涵括。同時,醫學診斷僅能間接地根據病情及症狀,輔以其他檢驗或醫療器材探求相關資訊,以此作爲判斷基礎,這就決定了診斷無法達到絕對的確定性。而且基於同一病情,同一診斷,常有多種不同的治療方案。對於這些不同的治療方案,醫師必須結合自己的醫療經驗及醫學知識加以選擇。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差異較大的後果。醫療結果就具有相當的不可預測性。不能僅因治療結果的無效或不幸,就讓醫方承擔責任。因此,要結合醫學上的一些判斷標準對醫療行爲的後果作出法律評價,才能保證實現法律的公正。

判定醫方的醫療行爲是否符合醫療水準和盡到了注意義務,可結合以下原則考慮:

(一)“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後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於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

(二)“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於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爲診療行爲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知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劉“在裁量範圍內之學問,因無過失可言。惟其基於裁量權所採之學問,尤其是採用醫師個人獨特慣行時,則其方法,應以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經醫學界公認爲合理的方法始可。醫療學說之選擇,其亦相同。以此,醫師所用之獨特方法或採取之學說,若無醫學界公認爲含合理之依據,亦可推定其過失。

(三)“最佳判斷‘法則

醫方所爲的診療護理行爲除必須符合其專業標準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學識及技術等之外,美國某些法院還要求,醫師所謂的判斷必須是其“最佳判斷”,尤其是當該醫師知道目前盛行的醫療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時,法院並不以該醫師之診療行爲符合一般標準即可免責。也可以說,當醫師的專業判斷能力高於一般標準,而該醫師又明知一般標準所要求的醫療方法屬於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時,法院對該醫師的注意義務的要求高於一般標準。法院要求該醫師必須依其能力做“最佳判斷”方可免責。日本民法理論中也有類似要求,稱爲“最善之注意義務或完全之注意”。

(四)“允許風險”法則

或稱“允許危險”法理、“容許性危險”法則。該法則本是新過失理論的理論依據。它認爲,僅有侵害他人權益之事實,並不一定須加以處罰,在某種特殊情況,爲謀求社會進步,應允許威脅法益之人類活動的存在,而醫療行爲恰屬此類。近代以來,科學發達、物質文明進步迅速,使人類生活顯著改善,但同時也增加了危害人類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風險。正如汽車給人類帶來方便及效率的同時,也帶來交通事故的頻繁發生一樣,醫學的進步使以往被認爲屬於絕症的疾病,也有了治癒的可能,從而給患者及其親人帶來歡樂和希望;新藥的使用,亦伴隨着副作用的產生。但是,醫學的進步乃是千千萬萬次的反覆實驗和數次的失敗纔得到的。因此,判斷醫療行爲是否產生責任,應考慮“允許風險”法則的適用,容許性危險理論已成爲與患者承諾並重的阻卻醫療行爲違法性的另一支柱。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事件中,能夠準確的完成醫療過錯認定非常重要。判斷醫療過錯一個重要標準就是醫護人員的行爲是否符合醫療水平,如果醫護人員沒能盡到提醒義務,採取的診斷方式明顯存在問題,對患者造成傷害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爲醫療過錯。通常,雙方都會透過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得出科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