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醫療過錯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導致醫療過錯的情形包括什麼?

導致醫療過錯的情形包括什麼?

導致醫療過錯的情形包括:醫療工作人員因能力不及或經驗不足在診療中發生失誤、或者醫療工作人員輕信自己的技術可以克服客觀條件而致患者受到損害,或者醫療工作人員因疏忽大意致使患者受損的情形。醫療事故必須是治療結束後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根據病員受損害的程度相關的法律條規,進行醫療過錯參與責任度鑑定和因果關係等級評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辦範圍

患者及家屬認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二)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和身份證明,以及鑑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申辦程序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鑑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鑑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爲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鑑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四)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遊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爲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範圍,衛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醫療人員的經驗不足和能力上的不夠是導致醫療事故或者醫療過錯發生的主要因素,患者以及患者的家屬可以依法向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的鑑定,並將治療過程中的診斷材料和醫生開具的資料作爲證據材料提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