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發症醫院有責任嗎

併發症又稱爲合併症,是日常醫療中常見的一種疾病,具體是指在疾病的發展過程中,一種疾病所引起的另外一種疾病或者病症的現象。當發生併發症時候,對於病人來說,將帶來新的生命威脅,此時,對於這種情況,究竟院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怎樣承擔責任,成爲許多人知識的空白。現實生活中,還有不少人因爲併發症的死亡,單純的將責任推給院方,發生醫鬧事件,給社會帶來了極爲不好的影響。

併發症醫院有責任嗎

對於併發症中的法律問題,首先我們應當先行了解一下,什麼是併發症。併發症是在疾病發展的過程,由一種疾病引發了另一種疾病或者病症,他不屬於因爲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醫療損害項目之一。根據外科理論,手術中,進行必要的治療之後,病人的組織會造成一定的損傷,以及生理上的變化,如手術切割的刀口由於細菌的感染造成切口的發炎,婦科手術中,接受手術之後,病人發生惡劣低血壓,肺部的併發症等一系列的不良反應和病症,均屬於併發症中常見的種類。一般來說,併發症經過治療之後或者在術後採取必要的措施,均會避免發生。但是由此也可以發現,有些時候併發症是不可避免的,比方說器官移植之後,發生的排斥反應,進而產生了併發症。對於這種併發症是根據個人體質所決定的,當代醫療不可以控制。因此,根據我國醫療方面的相關規定,可以將併發症劃分爲“難以避免”和“可以避免”兩種類型。

如上述的例子一樣,對於“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現實生活中是很常見的。此時劃定的標準即是,醫院在對患者進行充分的治療之後,醫院根據一定的程序,合法合理的進行治療,沒有任何過錯,但是病人仍然發生了併發症,此時就可以認定爲“難以避免”的。另外,在患者接受治療之後,護理診療的過程中,發生了當代的醫學技術無法或者難以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卻又沒有辦法避免的後果時候,此時我們可以推定併發症與醫務人員是否有過錯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同時,不同的手術,針對不同的部位,不同系統的所產生“難以避免”的併發症的,此時醫院方也不會承擔責任。

由此,可以發現,針對難以避免情況下的併發症,醫院的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

同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併發症的發生和醫療事故(醫療意外)屬於兩個概念,不可以混淆。當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意外)的,醫務人員由於某些的過錯,造成了相關情況的發生。比方說,醫療的失誤等,事先並未向家屬進行說明。而併發症的產生,家屬事先就已經清楚的瞭解,比方說器官移植,根據個人身體情況會發生不同程度的排斥反應,至於排斥反應是否會引發併發症,是一個未知數。因此,併發症更多的時候,是醫護人員難以控制的一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