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體是誰?

一、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體是誰?

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體是誰?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國家醫療單位和私立醫院所致的醫療事故,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單位,即醫院,而不是具體的經治醫生,受害人不能以醫院的經治醫生爲被告起訴,而應以醫院爲被告。個體診所的醫生所致的醫療事故,由該個體診所的業主即醫生本人爲賠償義務主體。如果是個體診所的僱用人員致害,則由個體診所的業主爲賠償義務主體。

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爲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二、醫療過錯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爲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醫療過錯賠償應該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其中醫療費是根據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確定的。誤工費是依據受害者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的標準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