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處罰醫院有哪些處罰

一、醫療過錯醫院要承擔的民事責任

醫療過錯處罰醫院有哪些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正確理解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於“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對此,會議明確強調,對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司法解釋規定的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醫方對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負有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醫院應該受到的處罰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的規定。

對因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或因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科室給予經濟處罰,當事科室承擔經濟損失總額的40%。對引發醫療糾紛的責任科室,在接到醫療糾紛投訴當季的質量考覈中,根據情節輕重,酌情扣分或否決。對因醫療糾紛(包括當年及以前的醫療糾紛)造成全年經濟損失累計達到或超過萬元的責任科室,在當年的各項評比中一票否決。對引發醫療糾紛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科室未完成年度醫療安全責任目標,扣發第一責任人年度兌現金5%,扣發第二責任人年度兌現金2%。對引發醫療糾紛,受到警告及行政以上處分的個人,在受處分後一年內,不能參加各種先進評比、職稱晉升、不安排外出進修及學歷學習。引發醫療糾紛責任人的各級上級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責任人不請示上級人員或不聽從上級人員指導,擅自行事引發醫療糾紛,由責任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醫療過錯處罰醫院是應該的,可以根據上述的一些衡量醫院過錯的條件,考慮醫院是否已經構成了醫療過錯,責任方如果在醫院的情況下,要依照病人損害的程度,根據一些詳細的規定製度,醫院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及對病人進行一些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