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看醫療事故封存的證據嗎?

只需要向醫療鑑定部門進行申請即可,針對於蒐集醫療事故證據可以採用如下方式:

律師可以看醫療事故封存的證據嗎?

1、搶奪儘早封存病歷。

病歷應當是病情展開的真實記載,應當是供認醫療單位醫治辦法是不是正確、有無醫療差錯的重要根據,在司法審判中也應當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書證材料。但是根據中國有關法規,發生醫療糾紛後,由做爲一方當事人的醫療單位擔任保管病歷,且制止患者和宗族查閱,這是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規矩(其時一些醫療單位接受律師查閱)。對此,患者及宗族表明極爲滿,常常懷疑醫療單位篡改病歷內容(事實上這種表象確實存在),醫療不單位也常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2、及時需要屍檢以查明死因。

屍檢的重要意義在於可爲醫學技術鑑定和司法裁決供應直接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置辦法》第十條規矩,凡發生醫療事故或工作、臨牀診斷不能明晰去世緣由的,在有條件的當地有必要進行屍檢。如因任何一方拒絕或推遲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守時,由拒絕或推遲的一方擔任。因此,當醫療位單奉告患者死因不明或宗族懷疑患者去世緣由時,宗族應及時(最好在死後48小時內)向醫療單位提出屍檢的需要,醫療單位依法有必要接受其懇求。請格外留心,有時醫療單位可以出於某種“善意”而勸說宗族不要進行屍檢。此刻,主張宗族應堅持其屍檢需要,避免往後兩邊就死因發生爭議時無法進行判定。另外,爲體現屍檢效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在有條件的當地,宗族可申請當地法醫參與屍檢,一起需要該醫療單位予以躲避。

3、留心收集證人證言。

實踐中,患者和醫療單位常常就醫療單位是不是實施了或未實施某一行生爲發爭議。但是,醫療單位通常提出患者的敘說不真實,與病歷記載不一致,而根據病歷記載,醫療單位是沒有差錯的。在這種情況下,若患者不能提出其他根據,則其需要或主張難以得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況發生的一項重要辦法,即是收集曉得事實真相者的證言,即證人證言。因此,當患者和宗族懷疑醫治疑問且醫療單位有可以予以否定時,則應留心記載其時在場者或曉得情況者(如同病房的患者)的名字、工作單位或住址,以及聯繫辦法,既可其時進行取證,也可往後再進行調查取證。

4、其他根據的收集。

若懷疑患者的不良情況可以是因爲輸液、輸血、打針或服藥等所造成的時,患者及宗族可需要立即對現場的有關什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步查驗。但是,這一看似簡略的環節通常被慌張的宗族所忽略,比及往後想起時已無法彌補。對此,患者及宗族應給予滿足的注重。

發生醫療事故之後,如果雙方對於醫療事故的責任有糾紛的話,首先應該相信醫療事故鑑定小組所出具的證據,如果認爲醫療事故鑑定小組出具的證據有誤,可以要求律師來進行檢視,並且尋找專業的鑑定機構確定是否有誤,如果真的有誤的話,可以要求進行再次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