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能咋樣分配

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能咋樣分配
律師解答:分情況。律師解析:(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透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第一,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第二,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
1、損害結果屬於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後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併發症。這種“併發症”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纔可以成爲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後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