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醫療事故再做司法鑑定可以嗎?

一、二級醫療事故再做司法鑑定可以嗎?

二級醫療事故再做司法鑑定可以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的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的,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患者及其家屬認爲相關的材料(包括病歷資料、輔助檢查、封存藥品、器械等等)存在大量僞造、篡改、更換的行爲,所提交的材料本身就是不真實、不合法的材料。司法鑑定是依據這樣的材料做出的鑑定結論的,本身的鑑定結論就是不能夠作爲判決的法律依據。患者及其家屬是可以申請再次鑑定的。

二、二級醫療事故的程序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江門市衛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由於在醫療糾紛訴訟中,醫療機構與患者在賠償的最終的結果上存在各自的考慮,因此,在決定對於這個鑑定結論是同意,還是再次申請鑑定,是應當具體分析的。希望患者及其家屬在充分聽取專業律師的分析後在作出決定。另外,由於醫療技術的專業性,對於鑑定的結論是否申請再次鑑定,就可能取得比此次鑑定結論對患者更有利,是一個需要具體分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