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退休後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醫生屬於事業單位,應該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調整退休費。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醫生退休後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退休工資怎樣計算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爲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爲: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 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爲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爲:個人帳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爲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爲: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爲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 a2/A2 …… an-1/An-1 an/An)÷N。公式中:a1、a2……an-1、an,爲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爲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爲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爲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一)“老人”待遇標準計發。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2014年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於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二)“新人”待遇標準計發。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爲: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中人”待遇標準計發。2014年9月30日(含)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其2014年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爲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2014年10月1日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爲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

爲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在這裏小編就不爲您多介紹,對於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的計算方式了,因爲我們也就能夠知道,國家對於事業單位的退休工資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