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證據範圍是什麼?

(一)醫患關係存在的證據

醫療事故證據範圍是什麼?

醫患關係的建立始於患者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終丁患者經治療病癒或出院,此期間包括醫療機構應盡的一些與醫療有關的附隨義務,證明醫患關係的存在是主張醫療損害侵權的前提,在不能證明有醫患關係存在的情況f,雙方不形成法律卜的權利義務關係。證明醫患關係存在的汪據應爲掛號單據、病歷手冊、診斷證明、醫療費發萊,在醫療機構拒絕診療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患者可提供證人證言予以證明。

(二)證明損害結果存在的證據

醫療損害侵權訴訟中,證明損害結果的證據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傷殘鑑定結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透過科學手段進行的各種檢查結果。

(三)證明醫療過程的證據

證明醫療過程的證據士要指病j力材料。病歷包括以下內容 門診病歷、住院志、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體溫單、醫學影像資料、檢測數據、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記錄、各種討滄記錄、上級膩師在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病歷實際上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罔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可分爲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兩類。

在訴訟中,應當注意記錄婁病歷(住院志、護理記錄、各種討論記錄等)與檢測類病歷(化驗單、醫學影像資料、檢測數據)的內容是否一致,其目的有兩方面:第是審查是否僞造病歷;第二是透過化驗結論等資料反映是否由於醫療機構的過失,造成漏診、誤診等結果。

(四)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資質的證據

包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阻及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

(五)涉及藥品的案件提供藥品合格的證據

醫療機構自制藥品的應提交《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和相關藥品的批准文號,其他藥品提供銷售證明和批准文號,

(六)證明醫療行爲是否具有過錯和存在未履行義務的證據

證明醫療行爲有過錯和存在末履行義務的汪據,應當以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爲依據.或提供專家證言、相關醫學專著等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進行比較,從而指出醫療過錯的事實。

申請進行鑑定,透過鑑定分析醫療行爲是否有過鍺和未履行注意義務。

證明醫療行爲具有過錯或存在未鏜行義務的證據,主要在病歷中,舉證時應當注意依據待證事實對病歷進行分類,除此之外還可以提供在場人員的證人證言。

(七)證明醫療侵權造成損失的證據

醫療侵權訴訟的證據可分兩大類,一類在於證明侵權行爲,另類在於證明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失範圍。對於醫療侵權造成損失範圍可根據案情,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確定。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醫療侵權造成了損失,證明醫療行爲有過錯或者存在沒有履行的義務,證明涉及藥品的案件提供藥品合格,證明醫療的過程是否合法,證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資質,證明醫療過程的證據等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