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一、高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高院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是什麼?

高院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處理辦法是:首先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的爭議之後雙方先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可以到法院那邊提出起訴,具體的流程如下:

(一)、家屬提出醫療事故爭議(做好登記,家屬簽字)

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三條: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向衛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並附和病人關係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衛生局移交鄭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后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

3、自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15日內,雙方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問,可提出再次鑑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四)、任何糾紛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包括糾紛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病例複印件一份)。

注意:如果單方申請屍體解剖,必須向衛生局提交書面申請書並附和死者關係的有效證件,填寫屍體解剖申請和屍體解剖知情同意書,衛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解剖。雙方也可以直接委託進行屍體解剖。

二、醫療事故糾紛訴訟費用收取原則:

在立案起訴的過程中,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是應當首先由原告方預先交納訴訟費的。按照我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由敗訴的一方承擔,所以,原告方在繳納訴訟費時是預先繳納,待判決下來後,由法院區分責任,分擔訴訟費的比例,再行確定訴訟費。對於原告方來說,實際上就是原告“多退少補”的過程,如果勝訴,訴訟費予以退還;如果完全敗訴,不再繳納;如果是部分責任,則按照“責任比例”分別由原告、被告雙方分擔。

出現高院醫療事故之後的處理辦法一般都是先透過雙方溝通協商,如果是實在沒有辦法協商解決的,是可以透過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在無法協商的情況下也可以向衛生局提出鑑定醫療事故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