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糾紛處理方式

什麼是醫療事故糾紛處理辦法?

實踐中解決的辦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並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透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序,可以爲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鑑定。倘若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重新鑑定、行政複議和訴訟。若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當然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醫療事故爭議應該找哪個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衛生部第三十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三、醫療事故爭議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的賠償範圍,依傷害類別不同,分別爲:患者人身遭受了損害,但經治療痊癒的,其索賠範圍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造成患者殘疾的,除前者範圍外,醫方還應賠償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者的被扶養人生活費。造成患者死亡的,除第一款範圍外,還有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綜上所述,在處理醫療事故糾紛時一般有三種辦法可以選擇,最直接方便的就是與醫院協商解決,如果這種方式不可行就向有關部門申請技術鑑定,對鑑定結果不認可也可以重新鑑定,並且還可以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