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醫療關係的本來性質,是一種契約關係,是指醫院與患者之間就患者疾患的診察、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關係,一般稱之爲醫療服務合同。患者到醫院掛號,表示該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在醫院和患者之間產生相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就醫院方面而言,其權利主要爲接受患者的報酬;其義務,一是須以治療爲目的進行醫療活動,二是在實施醫療行爲之前履行說明的義務,三是醫療過程中遵守醫療規章制度,嚴格醫療程序,保障醫療後果。

按照醫療服務合同的要求,如果醫院一方在醫療過程中,因醫護人員的過失,造成責任事故、技術事故或者醫療差錯,損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後果,屬於違約行爲,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果從過失醫療行爲侵害公民健康權、生命權的角度看,醫療事故無疑又是一種侵權行爲,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醫療機構的過失醫療行爲既侵害了患者的合同預期利益,也侵害了患者的固有利益,構成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爲,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從理論上講,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患者既可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服務合同規定的義務爲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醫療機構侵害其人身、財產權利爲由來追究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

就實際情況而言,醫療事故按照侵權責任處理對受害人的保護更爲有利,因而應當選擇侵權責任確定醫療事故責任的性質,且在現實中和理論上也是這樣做的。這樣選擇,更有利於保護患者的權利,避免患者不清楚醫療關係的合同性質而不敢索賠的後果,同時,也可以使醫療機構不能借口合同有約定而拒絕對醫療事故的受害人予以賠償。

二、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務人員可分爲醫療機構、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母嬰保健法實施細則規定保健機構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故已不存在保健機構的醫務人員)。

只有醫療機構或依法處於醫療機構地位的其他機構的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過失致人身體損害的,纔可構成醫療事故。預防機構的醫務人員從事本機構業務範圍的活動,不是醫療活動,不能成爲醫療糾紛的主體。

未取得執業資格但依法在醫療、保健、預防機構進行實習或試用的人員,可依法從事相應衛生技術工作,視爲合法。實習或試用單位應對其職務活動承擔責任。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爲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醫療事故發生之後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這樣才能夠確定最終的賠償的金額,同時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承擔的都是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