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處理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爲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爲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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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爲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2002年2月20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透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於2002年9月1日起公佈施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共計七章六十三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