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由誰執行

強制醫療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和社會的公共安全,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2條: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303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爲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醫療由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