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區別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最明顯的區別是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指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指的是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醫療事故主要適用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過錯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一條爲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爲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爲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