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醫療糾紛起訴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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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醫療糾紛起訴注意事項

實踐中有的醫生由於過失原因發生了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這時候應該追究醫院和醫生承擔醫療事故責任,很多時候協商解決不了問題,我們就要尋求法律的幫助。有平頂山的朋友提問,平頂山醫療糾紛起訴注意事項有哪些?其實醫療糾紛案件注意事項各地基本是一樣的。下面,小編分享例一些看法,供面對醫療糾紛的朋友們分享,

一、封存病歷

出現了醫療糾紛,第一時間應該做什麼?我的答案是封存病歷。不管醫院是否存在過錯,糾紛最終會怎麼解決,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是最關鍵的。封存的病歷是最原始、最真實的證據,爲還原醫療事件真相提供了有力保障,如果病歷被醫生中篡改了,之後的處理就比較棘手了!

封存病歷的要求一般向醫院醫務科(處)提出,如果是晚上或週末等下班時間,可以向值班醫生提出,要求值班醫生通知醫院總值班到場封存病歷。封存病歷應當雙方當事人在場,一般封存病歷原件,如果患者尚在住院治療的,因爲病歷還需繼續使用,可以封存複印件。封存時應當清點病歷頁數,將病歷放入大信封袋中,用封條貼好各條封口,由雙方在封條上簽字蓋章。封存好的病歷由醫院保管。

封存病歷時應帶好身份證件,非病人本人辦理的應寫好委託書,帶好雙方身份證件,最好有律師陪同。自己比較強勢也可直接向醫院提出,醫院不配合時可向衛生局或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反映,讓其協助封存病歷,並留下醫院不配合封存病歷的證據,例如錄音、錄像等。

在封存病歷的同時應當提出複印病歷要求,複印時應當雙方當事人在場,複印件應加蓋醫院公章。能夠複印的病歷一般爲客觀病歷,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有“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啓封”。

二、初步明確醫方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講,醫療損害賠償有四要素:醫方和患方存在服務關係(一般用病歷來證明),醫方的醫療行爲存在過錯,患方存在明確的損害後果(輕傷以上,沒達到十級傷殘以上基本沒必要訴訟,太麻煩),患方的損害後果是醫方過錯造成的。這實際上可以簡化爲一句話:醫方過錯造成了患方嚴重的損害後果。

所以醫療糾紛訴訟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明確醫方的責任,這就要從三個方面分析:一是醫方是否存在過錯;二是患方是否存在嚴重的損害後果;三是患方的損害後果是醫方過錯造成的。三者缺一不可才能贏得訴訟。我在網上認識兩個朋友,一個朋友認爲自己小孩會沒什麼問題,但找出醫方很多過錯,認爲是醫療事故,這就是缺少了嚴重損害後果這個要素,所以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另一個朋友已經開始訴訟,並做了幾次鑑定了,現在正在司法鑑定中,但被鑑定機構告知醫方接生過程中確實存在過錯,患方小孩也損害嚴重,但小孩被接生出來時是滿分,出生後出現發燒、肺炎之類的情況,難以證明接生的過錯造成了小孩的損害後果,所以也難以贏得這場官司。

要怎樣才能明確醫方責任,通常是要透過鑑定來明確,但我這裏要講的是在鑑定之前要透過專業人士分析,明確是醫方過錯造成了患方嚴重的損害後果。在我自己的案例中,我請了一個婦幼保健院的專家幫我看病歷,她長期處理醫療糾紛、也是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婦產科專業成員,無論是婦產科專業上還是醫療糾紛處理技巧上都有相當成熟的經驗;我還請了一個新生兒科醫生幫我看病歷,她雖然年輕,但在新生兒科一線工作,對新生兒急救相關規定和技術相當熟悉,也幫我分析出很多問題;我自己也在此基礎上翻看相關醫學書籍,檢視相關醫療糾紛鑑定書、判決書等,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這樣的基礎工作讓我明確了醫方100%存在責任。所以在訴訟過程中,遇到前兩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都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我仍然堅信醫方100%存在責任,樹立了把官司一打到底的決心。有的朋友感覺自己找不到熟人幫他看病歷,實際上我也是透過好幾道轉折才找到人幫我看的,事在人爲。我也有個網友,主要是透過網上的醫生、律師朋友幫他看病歷,幫他分析的,鑑定的結論第一次是醫院100%責任,第二次是醫院90%的責任,結論相當好了。

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施行了,對醫療糾紛訴訟帶來了一些變化,在醫方責任方面,醫生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都是要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我有個網友,鑑定結論就是醫院缺少產程記錄等相關病歷,因果關係及參與程度無法確定,這樣這訴訟中,以《侵權責任法》爲依據,就非常有利了。

三、證據的形成

訴訟解決醫療糾紛並不是最好的辦法,有的人拉一大幫人到醫院“散步”,有的人在醫院散完步後,再到市委、市政府等政府機構“散步”,有的人透過記者對事情進行報道,有的人找關係對醫院施壓,這些辦法都有可能促成與醫院協調解決,只是其它辦法沒辦法解決的情況下,訴訟成了醫療糾紛的最終解決辦法。

但不管是那種解決辦法,都是要證據說話的,手上沒有過硬的證據,醫院作出太大的讓步,手上有了證據,哪種方法都可以達到基本公平解決的目的。

前面所說的複印的病歷就是第一手證據,但光靠這個證據是不夠的,因爲一般人看不明白,還要把它變成所有人都能看明白的證據,這就要透過鑑定。

與醫療糾紛有關的鑑定主要有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實際上鑑定的內容都差不多,但鑑定的結果會相差很大。醫療事故鑑定中鑑定專家和醫院都是本地醫療系統的,相互之間關係密切,大家都會出一些事,難免相互照顧一下,所以鑑定結果會明顯偏袒醫院,甚至可以說是顛倒黑白;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由法醫鑑定,法醫相對來說比較獨立些,而且你還可以選擇異地鑑定,結果往往會相對公正些。所以我主張選擇醫療糾紛司法鑑定,當然不管哪種鑑定,醫院都有可能從中做工作,來影響鑑定結果,這也是我們時刻要注意的。

司法鑑定可以在訴前透過律師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也可在訴訟過程中由法院委託進行,法院委託的司法鑑定證據效力大於律師委託的。但在訴前透過律師委託,由於只有單方面參加,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鑑定結果,即使在訴訟過程中仍需由法院委託重新鑑定,前面的鑑定結果也會對法院委託的鑑定產生一定的影響。

所以,我比較傾向於透過律師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糾紛司法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形成初步的證據。

四、糾紛處理

上面已經提過,訴訟是解決醫療糾紛的最終方式,但不是最佳方式。雖然我寫的是如何打贏醫療糾紛官司,但我經歷了醫療糾紛官司,知道打醫療糾紛官司的苦,所以我建議能夠調解的儘量調解。但我覺得並不是一開始就着手調解工作,調解要等到你的證據形成之後進行,畢竟手上有硬的證據,才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有了鑑定結果這個硬證據後,你有關係的找關係,有新聞朋友的找新聞朋友,或者去醫院拉拉橫幅,三天兩頭到市委市政府門口去散散步,找領導訴說訴說醫院的過錯以及自己的痛苦,多管齊下,總之搞得越轟烈越好,目的是造影響,對醫院施壓。這些工作哪怕最終促成不了調解,還是去法院起訴了,法官知道這些事了,也會覺得你不是好惹的,自然也不會亂來。

最終多方坐下來調解的場面肯定會出現,中間人十之八九是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你也不要漫天要價,基本還是依據鑑定結論以及相關法律計算賠償額,做到有理有據,對方也沒什麼可說的。當然適當要高點也是應該的,畢竟調解意味着中間會雙方讓步達到一致的目標,可以把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要高點,遵循有標準的嚴格按標準算,沒標準的適當多要點的原則提出賠償額。經過多輪調解,達到這就是最後一次調解的程度,對方的出價已經基本接近你的心理價位,那也就接受算了,畢竟打官司費時費力費錢不說,還要嚴重考驗你的心理承受能力。

調解不成,最終也只能去法院起訴來解決問題了。不過也不用怕,法院會嚴格按鑑定結論和相關法律標準算,但有一點要做好心理準備,就是法院可能還會委託鑑定,鑑定結論不可能比律師委託的好,還有的法院還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雖然這是沒有依據的,但也夠你傷腦筋的。就鑑定問題來說,不管遇到什麼樣的壓力,尋找法律依據,堅持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不動搖,醫療事故鑑定堅決不同意做。只要還是司法鑑定,鑑定結果也不會太差,官司也就基本定型了。

五、關於律師

律師是必須要找的。首先封存病歷時有個律師去裝裝門面也會順利些,有的醫院不讓你複印病歷或關鍵的病歷不讓你複印(如醫囑、護理),有律師在這樣的事情應該是可以杜絕的;其次是委託司法鑑定也要律師;更爲重要的是醫療糾紛官司專業性太強,由律師處理會更順暢一些。

當然,找什麼樣的律師也是很重要的。首先,也是最基本的,要找有責任心、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找到一個收錢不辦事的律師那是最煩人的;其次,必須找懂得醫療糾紛官司的律師,至少網上能列出他三五個打醫療糾紛官司的案例,關鍵是能認識到司法鑑定的重要性;最後,找個有愛心、收費相對比較低的律師也是必要的,比較大部份的我們都不富裕,而且剛經歷過醫療糾紛的痛苦,花錢的地方還多,也沒太多錢請高價律師。

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侵權責任法》《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

以上就是關於平頂山醫療糾紛起訴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了,在起訴時候,出現醫療糾紛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找專家分析病歷初步明確醫院責任,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形成初步證據,在此基礎上進行調節或訴訟,這是一條比較合理的處理醫療糾紛的路線。遵循這條路線,大多數醫療糾紛都可得到基本合理的解決。當然訴訟是一件及其麻煩的事情,當大家還能協調或者還有其他辦法的時候,可以暫時先不選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