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遊運輸合同

道路旅遊運輸合同

道路旅遊運輸合同

(長期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即託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乙方(即承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旅遊接待用車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備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向乙方提供憑證複印件)。

2、甲方應查驗和核對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手續,發現不符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調整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旅遊團隊執行計劃(含旅遊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旅遊路線、對車輛的要求、用車時間安排、接送地點及導遊人員等情況),並與乙方簽訂趟次合同,按約定用車時間、地點組織符合乘坐人數的遊客乘坐車輛,負責清點人數。

4、甲方安排的團隊執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行車要求。甲方組織的旅遊團隊人數不得超過約定的客車覈定的載客人數。

5、用車期間,甲方委派的導遊人員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食宿(提供住宿指當天用車結束後車輛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況),保證使駕駛員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駕駛員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運輸安全;並對遊客進行安全乘車教育,維護車上秩序;避免、制止遊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爲;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遊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駕駛員或有關部門救助遊客及保護其財產。

6、車輛執行途中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乙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甲方可另行聯繫其他單位的合符規定條件的車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爲遊客購買法定強制性的保險。承擔因甲方過錯而導致的遊客人身傷亡或財產遺失、損毀的責任。

8、因甲方人員或旅客過錯,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取得相應旅遊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向甲方提供憑證複印件)。

2、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約定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並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提供的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安裝有GPS監控系統,保證符合合同約定的營運要求,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有效證件,即: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汽車二保憑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企業準駕證、營運客車行車路單、車輛檢驗報班合格證。跨省、市及到龍勝、資源的車輛應達到一級車況。春運期間,提供的車輛必須具有春運車輛技術檢測合格標誌。

3、乙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部門規定的旅遊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車輛、用車時間、行車路線及起止地點提供運輸服務。

4、乙方所派駕駛員應及時告知遊客乘車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遊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爲,在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有權停止車輛行駛直至有關不安全隱患消除;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遊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有關部門、人員救助遊客及保護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