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庭審

運輸合同庭審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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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的運輸期間


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期間,通常情況下,雙方應當按照約定期間履行合同;但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長約定的期間時,承運人應當在合理期間內完成運輸義務,即雙方按照合理期間來履行合同。

所謂約定期間是指,承運人和旅客或託運人在運輸合同中約定的運輸到達日期、時點或時段。通常,在客運合同中,約定期間在車票、機票或船票上載明;在貨運合同中,約定期間在貨物運單上載明。承運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將旅客或貨物運到約定地點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所謂合理期間是指,合同雙方爲約定具體的運輸期間時,按照有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規定或行業習慣規定的運到期間;或在運輸的過程中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而不得不延長運輸期間的,事件消除以後剩餘的約定或者規定的運輸到達期間應視爲合理期間。在後一種情況下,因爲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是承運人延長運輸期間的合理事由,所以在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時,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或託運人說明情況,雙方可以再約定期間或者按照具體情況來決定運輸期間。如:2008年我國遭遇了百年一遇的雪災,鐵路部門遇到這樣的不可抗力,無法與乘客再約定一個到達的時間,只能是盡力而爲,這時的合理期間就要看解凍的情況、天氣變化、路途長短等因素來綜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