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需要儘快撤離危險區居住或工作人員。二、疏通山體自排水渠道,減少山體疏鬆的潛在危險,加強綠化固土強基。三、引導保持泥石流流動順暢無阻,減少其發生導致的傷亡。《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