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怎麼處理,有什麼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是實行是廣大人民羣衆的福音,因爲在過去政府的工作資訊不對羣衆公開,導致羣衆不能夠更好的提出自己的需求,也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利,但是無盡的政府資訊公開也會帶來一定的弊端,雖然申請資訊公開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但是有很多人會尋找法律的漏洞,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怎麼處理,有什麼規定?

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怎麼處理,有什麼規定?

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怎麼處理,有什麼規定

(一)健全政府資訊公開法律規範,嚴格執行起訴條件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雖然在給予人民取得政府資訊知情權上取得較大進步,不過在具體運用過程中還有很多不足有待於不斷改進。所以,出臺有關的法律規章制度十分必要,尤其是和公民隱私、商業祕密、國家祕密有關的事項,要明確可以公開與不能公開的界限,減少由於理解分歧而造成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在案件審理方面,可以透過細化“不公開審查”原則等程序,如法官可單獨審查相關資訊是否適用公開,進而獨立做出要不要公開的決定,這樣有利於規範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此外,最高法院可在更多發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導性案例的基礎上,來爲地方法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做出一定的指導。健全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法律規範,一方面能夠維護廣大羣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能夠使得資訊公開條例更好地貫徹下去。

同時制定有關資訊公開案例立案方面的實施細則,法院從立案層面嚴格把握起訴條件,不受理重複起訴的案例,依法受理應該受理的案例,從而遏制濫訴行爲和更好維護人民的知情權。有的民衆對政府資訊可以公開的範圍在認知上有偏差,認爲所有的政府資訊都可以進行公開,這時基層法院應做好釋法明理工作,給予申請者正確地指引,降低由於他們對法律法規的不正確認知而導致的各種訴訟與糾紛。

(二)加重舉證負擔,適當收取資訊公開成本

針對法律與司法解釋有具體規範的,要更好地對規定細則進行利用,假設認爲申請者有濫用訴權的可能性,法院可以讓其對申請問題進行相應的舉證與解釋。同時行政機關可以適當收取資訊公開成本費用,在《關於提供政府公開資訊收取費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與《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都是原則性的規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收費的標準,並沒有制定細化要求,而行政機關在應對資訊公開申請中爲了減少手續往往主動放棄收費,所以申請人提起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成本極低,變相誘導了某些非正常申請。可以採取完善收費制度的方法,對同一申請中申請人數量過多及申請公開內容的申請過多的情況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既便於真正需要政府資訊的公民能免費獲取政府資訊,又能提高可能存在濫用資訊公開申請權申請人的行爲成本。以上舉措概括來講就是提升對濫用訴權的限制性,從而一定程度的抑制非正常申請。

(三)拓展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範圍與力度,促進陽光型政府建設

政府公開的決策和管理的資訊越透明,就越能夠取得人民羣衆的信任,要讓公權力得到人民羣衆的有效監督,就必須保證公衆能夠獲取政府資訊。所以,政府部門要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範,及時、主動、依法對政府有關資訊進行公開,透過主動公開來降低申請公開的現象。尤其是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等受到人們一直關注、牽扯利益較多的資訊,政府要主動進行公開,“不公開爲例外,以公開爲原則”,從源頭上解決有關問題,在對申請資訊公開事項進行回覆之外,積極同步的在各大媒體、政府網站等平臺中作出公開,主動公開的資訊多了,非正常申請公開資訊的情況就會少了。

(四)加強法制宣傳,重視化解風險和爭議

透過向公衆宣傳相關法律條款,不斷提升人民的法律認知能力,指引其按照正確的方式解決問題和矛盾,提高其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法律意識,防止濫訴現象的產生。現在有關土地房屋徵收類的政府資訊公開較多,在這類問題上,部分羣衆常常情緒極爲激動,要求對有關資訊進行公開,他們的目的一般是爲了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或取得證據資料,因此要對申請者的實際意圖有個全面、深入地瞭解,提前介入或協調,最好是在庭外化解該類難題。此外,經常開展釋法明理活動,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化解申請人對立情緒、爲之解決有關的困難,重視化解風險和爭議,進而引導申請人正確地維護自身權益,儘量促進當事人息訴罷訪,從而真正的化解矛盾。

綜上所述,濫用政府資訊公開怎麼處理是實踐中比較難解決的問題,當然,在生活中有的人申請資訊公開確實是因爲自己需要,但也 因爲政府資訊的公開有的不法分子會利用法律規定的漏洞申請資訊公開,從而侵犯他人的權利,也有的人因爲自己不符合申請資訊公開的資格而到法院提起資訊公開之訴,這是實踐中應當予以解決的問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