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是什麼

近年來政府工作越來越追求廉政建設,可以體現在許多方面,例如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建設,可以更好的讓公民明白政府的措施、制度,不僅有利於政府工作的高效完成,也加強對其工作的監督。那麼,廈門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蒐集了一些關於廈門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您有所幫助。

廈門政府資訊公開規定是什麼

《廈門市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辦法》意在爲進一步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爲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廈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廈門市政府資訊公開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爲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

第三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各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轄區內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各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日常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各項制度。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行政首長爲本單位政府資訊公開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依法、及時、準確地公開各類政府資訊。

第五條 政府資訊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七條 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政策規定和發展計劃方面

1、規章、規範性檔案及其他政策規定;

2、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執行情況;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二)與公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方面

1、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優撫救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2、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3、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5、影響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機關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8、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情況;

9、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重大建設項目財政資金安排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3、公共財政投資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其建設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責權限、工作分工、辦公地點、通訊方式等;

2、政府領導組成人員及其分工情況;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職位、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鎮(街道)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覈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九條 涉及下列內容的政府資訊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

(二)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正處於調查、研究過程之中的,但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四)在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爲之前,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和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保證其所發佈政府資訊的及時性、準確性,所發佈的政府資訊內容發生變化後應及時予以更新。

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資訊並予以澄清。

第三章 政府資訊公開方式

第十二條 公開政府資訊,可以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廈門市政府網站及有關部門網站,各級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公開發行的政府資訊專刊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載體;

(三)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示)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新聞發佈會;

(五)其他便於公衆及時準確獲得政府資訊的形式。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依法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資訊生成後20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透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佈屬於本部門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目錄,並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六條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定期向社會發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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