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在現在中國已經建立起來了一套資訊公開制度,這套制度的建立主要是爲了保障公民或者是一些法人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可以獲得到政府的資訊,從而提高政府的工作的相關效力。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政府資訊公開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一、政府資訊公開濫用的規定是什麼?

資訊公開

資訊公開制度立法目的“爲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羣衆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簡而言之,資訊公開目的是爲了保護作爲民衆表達自由前提的知情權。因此,以資訊公開爲案由的行政訴訟,其主要價值在於對公民受侵犯的知情權進行保護。 資訊公開的濫訴即指以資訊公開爲案由,其目的卻違背了資訊公開條例保護知情權的立法宗旨的違或法行使訴權的行爲。濫用訴析現象存在於每一種類的訴訟案件中,但資訊公開訴訟案件的特殊性爲這種行爲的存在提供了特殊的便利條件,因此亟須對資訊公案件濫訴現進行特別的研究,加以規制以期保障資訊公開的正常訴訟秩序,進而更好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實現。

二、資訊公開訴訟濫用濫訴存行爲的特點

在資訊公開濫訴案件中,有明顯的二個步驟,第一是集中的大量向行政機關申請資訊公開,原告的資訊公開申請往往不合法。如所申請內容不屬於資訊公開的範圍,重複申請公開同樣內容, 甚至是原告已透過先前訴訟掌握內容。第二是對於行政機關的答覆或者不答覆,集中的提起件案件起大量資訊開公訴訟或履行資訊公開法定職責的訴訟。 資訊公開案件中這濫訴行爲與常見民商事案件中濫用訴權的行爲有所不同。從目的上看,民商事案件中濫用訴權目的在於贏得案件的勝利,所追求的是案件本身的利益。而在資訊公開訴訟中,原告不怕敗訴,也不會爲敗訴而阻卻,原告濫用訴訟目的不在於一個案件本身的成敗,資訊公開案件訴訟請求是公開“某某資訊”,決定了案件勝訴也只能是實現原告的知情權,往往並不能幫助原告解決具體利益訴求,原告追求利益在案件之外。從行爲方式看,民商事案件中大多是拖延訴訟,或者妨礙訴訟,僞造證據等方式,而資訊公開案件中採取是先申請,再起訴,再上訴,再申訴,即其採取的方式往往是盡一切可能,集中針對某些行政機關製造大量的案件。

在這裏資訊公開濫用的話確實是危害程度比較大的,因此我們國家對於政府資訊公開訴訟濫用進行了嚴厲打擊。所以在這裏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資訊公開訴訟耐用存在的一些具體的特點,也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