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現在徵地一詞已被大衆所熟知,那麼徵地對我們老百姓來說到底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呢?我們都知道土地是老百姓的生命之根,沒了土地我們吃什麼喝什麼,就此國家給了我們一些徵地補償標準,那麼來看一下我們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又是怎樣的呢?

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在徵地補償安置中要堅持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及時調整不適應的補償標準,按程序報批,規定外的補償項目,參照規定標準中相近情況補償,不能參照的,參照市場價格,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

這就是徵地補償標準也包括我們宜賓縣徵地補償標準,因爲每個地方的規定可能都不一樣,如果有什麼問題或疑問的話可以去當地有關部門瞭解一下具體內容,看看我們當地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雖然地被徵走了但國家給了我們一些相應的補償,讓我們能與城市共發展也挺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