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沒有按時足額到賬怎麼辦?

一、徵收補償沒有按時足額到賬怎麼辦?

徵收補償沒有按時足額到賬怎麼辦?

徵收補償沒有按時足額到賬可以跟進行徵收工作的工作人員來進行溝通,要求他們儘快的發放補償款項徵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是保障房屋徵收實施工作順利進行的前提條件,也是保護被徵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足額到位,是指用於徵收補償的的貨幣、實物的數量應當符合徵收補償方案的要求,能夠保證全部被徵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徵收補償費用的足額到位,包括實物和貨幣兩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經提供實物補償的,可在總額中扣減相關費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是保證補償費用不被擠佔、挪用的重要措施。專戶存儲要求在銀行設立專門帳戶進行存儲管理;專款專用,是指徵收補償費用只能用於發放徵收補償,不得挪作他用。

二、徵收補償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百零八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百一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在我們國家無論是進行什麼樣類型的土地方面的徵收和房屋拆遷的時候,都是需要保障資金必須要到位的,因爲日後是需要發放一定的補償款項,所以這個資金必須要準備充足及時,而且是專款專用,當然堅決不能用在其他事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