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拆遷紅線內的房屋被損壞,誰來賠償?

一、不在拆遷紅線內的房屋被損壞,誰來賠償?

不在拆遷紅線內的房屋被損壞,誰來賠償?

拆遷單位負責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樣不能損害羣衆的利益。

一般的房屋都是整體設計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體爲基礎,一旦對建築本身造成較大規模的破壞,那麼很難保證剩餘建築部分的安全。

依照拆遷範圍實施拆遷確實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損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實事求是和爲人民服務的原則。如果真的按照紅線範圍實施拆遷,那麼必然會造成房屋質量的損害,很可能成爲危房。

因此在實務中,當紅線只納入一部分房屋時,應當對房屋整體進行拆遷,這不光是對於法律原則的正確理解,也是對於公民利益的保護。

二、房屋拆遷國家賠償的內容都有哪些?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如果確實自家的房屋沒有被政府部門列入到拆遷範圍內,但是在實際拆遷的過程中卻造成了損壞的話,拆遷單位肯定是要負責賠償責任的,發生這種狀況也說明,當初在制定拆遷方案的時候根本就不夠嚴謹,拆遷過程中民衆造成的任何財產損失,政府都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