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拆遷徵地補償款歸誰?

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鎮建設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現有的土地已經不能滿足城鎮發展的需要。所以現在的拆遷越來越頻繁。如果拆遷的話,相關部門就會對拆遷的住戶進行補償。對於農村來說土地是歸集體所有的,那徵地補償款歸誰?

法律規定拆遷徵地補償款歸誰?

一、徵地補償費用歸誰所有?

在我國集體土地被徵收後,應給被徵收對象四部分補償費用,分別爲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其中,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補償費應歸所有人所有,社會保障費用本律師在講座(八)已詳細闡述,在此不再贅述,對於徵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屬誰所有及如何分配,全國各地的很多老百姓都不清楚,因此,在實際徵地拆遷中產生了很多矛盾和糾紛,所以,本律師就該問題特作本講座供全國的被徵地和被拆遷戶參考。

首先說徵地補償費,全國各地很多老百姓經常向本律師反應,在地方經常因爲徵地補償款問題引發許多社會矛盾和糾紛,導致該矛盾頻發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徵地補償標準、未公示徵地補償款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償款等。那麼徵地補償款到底應歸誰所有呢?對此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講到這有村民會問,既然法規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集體所有,那我們農民的承包地就白白被徵去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國家進行發展建設必然要徵收集體土地,但是,在徵地的同時國家也透過各種方式明確規定,要使被徵地農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基本生活有保障。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15條規定,加強對徵地實施過程監管.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徵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4]238號)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以上規定說明,在我國土地補償款應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合法合理分配土地補償款,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規定。比如,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規就規定要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江西省規定要將土地補償款如數支付給被徵地村民。

其次說一下安置補助費的歸屬問題,安置補助費在徵地實踐中也會碰到像土地補償費同樣的問題,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未明確公示安置補助費標準、未公示安置補助費歸屬和分配依據,未按法定標準補償、違法截留補費費等。那麼安置補助費到底歸誰所有呢?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另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不管是城鎮拆遷還是農村拆遷,土地使用權在誰手裏,那麼徵地拆遷的補償就在誰的手裏,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就能擁有土地的拆遷補償,所以大家不用對徵地補償款歸誰太過糾結。但是有一種情況是比較特殊的,農村土地承包戶雖然沒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能獲得一部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