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類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標準,除了農村和城市有所差距之外,城市在發放徵地補償款項的時候,不同的地區領取到的數額也是不一樣的。像市中心或者郊區等這些土地肯定在徵地補償款項上的差別也會比較大,一般來說一類土地的徵地補償款項是最多的。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是東莞一類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東莞一類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一、東莞一類地徵地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廣東省東莞市一類土地有:

莞城街道、東城街道、南城街道、萬江街道、長安鎮、虎門鎮、厚街鎮、石龍鎮、寮步鎮、常平鎮。

補償標準:耕地:116000/畝;園地;89267元/畝;林地:40800元/畝;養殖水面;120500元/畝;未利用地:35667元/畝。

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被徵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二、徵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麼樣的?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徵收集體土地後,安置被徵收單位由於徵地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後,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三、徵地補償款的徵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東莞市政府將東莞的一類土地進行了劃分,補償標準像耕地、園地、養殖水面等這些不同用地的補償標準都不一樣,從4萬到1萬等都是不一樣的。大家到時候如果真的有需要的話,分別對號入座就可以了。一般來說,徵地補償款的發放是受政府監督的,也不會存在什麼差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