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區徵地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涪陵區最新徵地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涪陵區徵地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依據《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標準

(一)農村房屋補償

區政府發佈徵地公告時具有農村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被拆房屋,其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1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產權人。

(二)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

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補償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依法徵收土地總面積扣除該徵收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積後的面積爲準,每畝定額補償22000元。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街)、村的指導和監督下進行分配。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地上構築物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3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被徵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權範圍內零星栽種的樹木花草補償標準按本通知附表4執行。其補償費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土地徵收範圍內集體和個人的林地(以批准徵收的林地面積爲準)的補償,參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構(附)着物”綜合定額每畝22000元的標準實施補償;經補償後的林木按《重慶市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置。

(三)鎮、村、社投資修建的交通、水利、水電設施及其它公共設施按重慶市徵收集體土地有關政策規定予以補償。

二、涪陵區房屋拆遷補償

(一)凡採取住房貨幣安置方式的被拆遷戶,按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搬遷補助費。凡採取統建優惠購房方式的被拆遷戶,從過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備基本居住條件)次月止,每人每月發給400元過渡費。區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房地產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過渡費標準。

(二)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戶計發兩次搬家補助費,其標準爲:

3人(含)以下戶:700元/戶·次。

4人(含)以上戶:1000元/戶·次。

(三)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爲60元/平方米。

(四)被拆遷戶的水、電、閉路電視等設施以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爲單位計發綜合補償費,標準爲2000元/戶。

(五)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拆遷戶,若自己無能力拆除或本人自願放棄處置農房殘值的,經本人申請,徵地具體實施單位可根據房屋 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後,房屋殘值由徵地具體實施單位處置。

徵地補償在生活中的出現頻率是較高的,但是具體的解決方式需要結合當地政府規定來解決,所以自己要進行一定的政策瞭解,因此在徵地後,自己不僅需要進行程序的審覈,以及自己的賠償計算,最爲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情況符合地方政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