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區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項目?

雄安新區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項目?

雄安新區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項目?

1、土地補償費,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用。

3、附着物補償費,指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指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徵地單位收取後,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着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透過,報鄉政府備案。

徵地補償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徵地補償中要做到多措並舉,進一步規範徵地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徵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徵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徵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於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徵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徵地補償同地同價。 爲防止拖欠徵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徵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徵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徵地補償款;對於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徵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准後,根據批准情況對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及時覈算,多退少補。 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徵地批後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徵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徵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農民社會保障

《通知》要求,要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範留地安置,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2000元/畝的落實。本着“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在一些透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徵地時應優先採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徵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 同時,還應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徵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於落實社保資金,本着“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 《通知》強調,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補償工作要求

《通知》對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居住問題,規範徵地程序、提高徵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徵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爲;合理進行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因地制宜採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徵地拆遷。同時,還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羣衆提出的合理要求;簡化徵地批後實施程序;強化市縣政府徵地實施主體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落實徵地批後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准後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徵地批後實施完成情況,透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地補償對於我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對於補償的標準就要看當地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條件才能更準確的制定出賠償金額,而且也會根據不同的項目給出不同的補償方法,所以,在補償之前我們是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