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多少?

一、江蘇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江蘇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是多少?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透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徵地補償方案由哪個部門制定公佈?

徵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位置、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徵地範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

在徵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徵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覈實後,由公安機關辦理。

三、臨時用地怎麼補償?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後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後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

綜上所述,江蘇省個人或者企業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內被政府部門徵用的,可以拿到一筆錢。土地補償標準是以當地的的土地年產值作爲計算的基數,不同的土地類型乘以的係數不同,最高是十倍。土地補償標準中不包括青苗費,對於土地上種植農作物的,會根據市價做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