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蘭大道仙遊段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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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透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第一條 爲規範我市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徵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覆》(黔府函〔2009〕2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徵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爲。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不得阻擾徵地工作。

第六條 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徵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徵地活動。

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相關的責任人在問題的處置上需要留意具體的規定,但是對於特殊的情況有關部門則需要積極的幫助當事人減少他們不必要的過錯,在程序的執行上可以儘快的完成,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存在一定的合理空間,進而確保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