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補償?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補償?

一、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補償?

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不能得到補償的。因爲宅基地買賣只能是本村的村民,不然買賣合同是不可以成立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繫,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依據《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的強制性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凡是本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農民所籤宅基地房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

一旦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認定爲無效時,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買方可以循着“出售房產後,出賣方反悔造成買受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根據過錯程度要求出賣方承擔”的思路,要求出賣方給予買受人一定比例的經濟補償而非原價退還買受人,可以透過鑑定等方式確認房屋價值並由出售房屋的農民按照比例承擔過錯責任。

二、農村宅基地的特點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是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爲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並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後,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作爲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爲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農村宅基地由於其特殊的土地產權情況,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交易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存在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造成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