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拆遷賠償標準有哪些

一、商品房拆遷賠償標準有哪些?

商品房拆遷賠償標準有哪些

商品房拆遷賠償標準有如果涉及到了商業部分的拆遷,則需要向其賠付暫停經營的相關費用,住宅部分則跟據一般補償標準進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爲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拆遷補償。

實踐中,由於各地區基本情況不同,在“住改非”房屋補償上也出現了不同的做法,國家並有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1、按照房屋的實際用途補償,也就是說能夠具體認定房屋確實是用於經營使用的,按照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房屋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體補償標準補償。

2、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根據住宅房屋的實際狀況,比如是否持續經營、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沿街等相關情況,再根據商業用房的具體補償標準估價補償。

3、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補償估價金額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估價金額的平均值確定。

4、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這種情況主要是住宅房屋用於經營使用的時間較短,尚不支援作爲非住宅補償的。

5、住宅房屋部分用於經營使用的,該部分按照商業用房的補償標準補償,其餘部分按照住宅的補償標準補償。

二、城市居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一)拆除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的補償。

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包括自住和出租的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方式可採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形式的任一種。即由拆遷人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進行估價、補償、註銷產權,補償費一次付給所有人,或者以相當的房屋與私房屋進行產權交換。

(二)拆除出租住宅房屋的補償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決策工作規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憑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的修改。”即儘管拆遷補償有三種形式。其中,出租住宅房屋包括用於出租的公房(地方政府直管房、單位自管房)、私房以及其他產權形式用於出租的住宅房屋。由於該類住宅房屋產權人出租住宅,與承租人簽有租賃合同,承租人居住的住宅爲出租住宅房屋,對該類出租房屋只有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後,纔可使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纔可避免因拆遷而引起租賃戶與住宅房屋產權人的矛盾。

(三)拆除依法代管的私房補償。

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管執行單位)對房屋現狀作出勘驗記錄或拍照錄像,並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評價標準補償,補償費由房地產管理機關代爲存入銀行

(四)拆遷委託代管的私房補償。

除全權委託外,建設單位應當與委託人協商補償方式和辦理補償有關手續。

如果犯罪人在拆遷中進行詐騙,騙取數額較大的,法院則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且繳納罰金。如果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涉及金額巨大,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