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標準

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

《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甘肅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規劃、建設、物價、城管、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拆遷當事人的主管部門、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權限範圍內,協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做好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負責與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教育、電信、廣播電視和供電、供水、供氣等部門,應當及時協助辦理被拆遷人的戶口遷移、學生轉學、電話移機、有線電視遷裝和水、電、氣供應等有關事宜,除國家規定的費用標準外,不得額外增加拆遷當事人的負擔。

第五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發佈房屋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補償安置方式、因拆遷暫停辦理的事項等內容。

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在發佈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向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送達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

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書面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拆遷範圍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和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期限內進行前款所列各項活動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及拆遷人對其房屋和土地改變後的狀況不予認可;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行爲人自行承擔。

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還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結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約定仲裁的,應當明確仲裁地。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送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向拆遷當事人提供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範文字。

第八條拆遷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超過約定搬遷期限拒絕搬遷,拆遷人可以依照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條實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制度。

拆遷人應當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貨幣補償資金、購建房資金、過渡補助費和歇業補助費等,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7日內存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專戶儲存,在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監督下用於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安置資金,並按前款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有本規定第十六第三款和第二十條第二款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城關、七里河、西固、安寧四區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評估,由具有二級以上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承擔。

被拆遷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現房、期房,均以房屋拆遷管理機構發佈的拆遷公告之日爲評估時點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於動遷前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評估結果告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並向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拆遷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拆遷經有批准權的機關同意修建的臨時佔道經營的建築物、構築物,可由拆遷人按不超過12個月的歇業補助費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安置房屋。

拆遷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未規定使用期限,但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就地予以重建;確實不能重建的,經被拆遷人的主管部門同意,給予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按照城市規劃安排重建。

第十五條被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指導價,按被拆遷住宅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並結合房屋地段、結構、成新、層次、朝向、設施等因素評估確定。評估價上下調節幅度不超過市場指導價10%。

一類地段的市場指導價爲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850元,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市場指導價下降不超過15%。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補償辦法,拆遷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價值的,按30平方米的價值予以補償。

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該房屋地段、用途、產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等因素,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不實行市場指導價。

第十六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有公攤面積的,與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等價值調換;被拆遷的住宅房屋產權證未載有公攤面積的,被拆遷人不結算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費用。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產權證載有公攤面積的,與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相互折抵結算,超過的公攤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被拆遷的非住宅房屋產權證未載有公攤面積的,被拆遷人對所調換房屋的公攤面積按重置價結算費用。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七條產權調換房屋的返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性質,按照有利於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城區改造的原則,實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還;易地返還的,現房應不少於產權調換房屋的30%。

除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外,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就地或就近安排。

易地返還房屋地點,每降低一個地段類別,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15%予以補償;非住宅房屋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基礎上增加20%予以補償。

第十八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平面佈局合理、採光通風良好,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對用於產權調換期房的設計進行審覈,對其工程進度、建築質量進行監督,並參與其竣工驗收。

產權調換的房屋設計不符合要求或者拆遷人擅自改變已審定的設計的,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拆遷人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拆遷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用途結合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房屋所有權證未載明用途的,以產權登記檔案記錄爲準;原房屋產權證載明爲住宅用房,經房地產、規劃、土地部門批准,被拆遷人變更爲非住宅的,按非住宅給予補償;住宅房屋未經房地產、規劃、土地部門批准改變爲非住宅房屋,對有營業執照及完稅憑證的,按住宅房屋補償,但可按非住宅歇業補助費標準給予12個月的經濟補助。

第二十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以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一)拆遷前房屋承租人仍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購買後,拆遷人應當對房屋承租人予以補償;

(二)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產權人,70%給承租人;

(三)承租人要求房屋安置的,拆遷人可按前項貨幣補償的比例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並提供與被拆遷房屋等價值的房屋用於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產權歸拆遷人,由拆遷人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拆遷其他國有產權的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出租的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拆遷當事人達成貨幣補償協議的,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40%給被拆遷人,60%給承租人;但租賃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

拆遷出租的其他國有產權的非住宅房屋,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機構審覈同意後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或使用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產權暫時無法確定的;

(四)共有房屋的共有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前款所列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四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方可予以補償。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蔘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二十五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發給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屋過渡的,過渡期內拆遷人不再支付過渡補助費。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過渡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未解除租賃關係的,過渡補助費發給房屋承租人。

實行貨幣補償的,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給予3個月過渡補助費。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由拆遷人付給歇業補助費。歇業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計算。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歇業補助費發給被拆遷人。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賃關係,被拆遷房屋屬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的,歇業補助費發給承租人;其他非住宅房屋,歇業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蔘照房屋租賃期限、按照雙方各享有50%的原則協商分配。

第二十七條用於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爲期房的,被拆遷人可自行過渡或由拆遷人提供週轉房過渡。所調換房屋爲1至8層的,過渡期限不超過24個月;8層以上12層以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30個月;13層以上的,過渡期不超過36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週轉房屋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週轉房屋。

拆遷住宅房屋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增發過渡補助費。逾期過渡12個月以內,自逾期之月起,在規定過渡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逾期過渡12個月以上,自逾期之月起,在規定過渡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0%。由拆遷人提供週轉房過渡的,自逾期過渡之月起,按規定的過渡補助費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第二十八條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補助費。因拆遷導致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電話、有線電視、燃氣設備等遷移發生費用的,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補助。

拆遷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訊、燃氣、動力設施、機器設備、貨物、生產辦公用具等拆除、安裝、存放及運輸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按實際費用補助。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可給予三天的搬家公假。

第二十九條拆遷有裝飾的房屋,應評估裝飾材料費,並按相當於裝飾材料費百分之三十的人工費合併補償。裝飾使用5年以內的,每使用一年降低20%的補償額。

使用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使用五年及五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爲,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管理機構或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責權限內,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網上關於蘭州市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標準。其實,全國各地的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的內容大致都是相同的,只是有一些少數的標準有所不同,因爲當地政府會根據城市的自身特點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加以補充,而且,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拆遷過程中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只有相關部門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制定的相對完善,才能讓後期的拆遷工作準確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