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徵地補償政策標準是什麼?

四川徵地補償政策標準指的就是四川省政府出臺的對於不同的土地依據不同的數量、面積給予不同的補償政策。根據政策規定,實行關於人均耕地以及住房土地的標準,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四川徵地補償政策標準是什麼?

四川徵地補償政策標準是什麼?

除國家有明確規定的外,全省所有徵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倍數一律按以下標準執行:人均耕地在1畝及1畝以上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低於徵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的10倍;人均耕地每減少0.1畝其兩項補償費倍數相應增加3倍,但兩項補償費倍數之和不超過30倍。

徵用耕地前三年種植業的平均年產值以統計部門調查公佈的數額爲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對交通能源、大型水利、水電等項目建設用地,所在市、縣的統計、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應對被徵土地的產值進行實地調查,不得使用全縣的平均年產值數據。

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辦法 第四十條 徵用土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徵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徵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合理補償。補償標準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四十一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等不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屬於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於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三)安置補助費用於被徵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並用於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四十三條 耕地被佔用後,應當依法減免農業稅,並相應調整糧食合同定購任務。

每個城市都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再將省政府出臺的政策加以補充,形成適合自己城市的徵地補償政策,可以取得更好的反響,也可以取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