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補償費的計算方法

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的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徵地單位徵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徵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徵地數量計算。
年產值按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安置補償費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