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所以鄉鎮政府是沒有權進行徵地拆遷的,但可以成爲房屋徵收實施的受託單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