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動遷中出現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如何解決

一、在動遷中出現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如何解決

在動遷中出現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如何解決

(一)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徵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做好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複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儘管不能針對徵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複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行爲來提起行政複議。在針對批准行爲的複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因此,出現對於徵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透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爲徵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二、土地徵收的審批和供地程序是怎麼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行了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徵收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市或縣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然後分批次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徵用基本農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2、上述三個方案經批准後,各省對土地管理還有更加細化的規定,如按《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和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在五公頃以上的,仍要報省政府批准;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公頃以下的,在縣行政區域內,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審批時間少則幾個月,長則超過一年。

3、在徵收土地方案批准後,依法應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市、縣政府先發布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徵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然後,土管部門擬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徵求被徵收人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准後,由土管部門組織實施。

4、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土地徵收審批手續後,再由建設單位持有關檔案,提出用地申請,由市或縣土管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市、縣人民政府給建設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屬出讓土地的,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劃撥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國家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審批程序,對於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保護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着積極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建設項目的供地進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地方政府進行復議的,只能請求複議安置補償標準,而不能單獨就個人補償協議中的安置費用高低要求複議。因爲複議只能針對行政行爲。補償協議是依據補償標準制作的,補償標準是行政行爲,協議本身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