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徵地補償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在我國徵地補償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其實真的也有很多家庭的命運就是因爲國家徵地所以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的,尤其是最近幾年來的舊城改造和國家公共工程項目的建設,大城市當中的這些本地市民有很多獲得的政府徵地補償費都是非常的多的。可能在徵地補償費下發以後當事人卻因爲意外的原因去世了,所以後人們自然也比較關注在我國徵地補償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在我國徵地補償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

一、在我國規定的徵地補償算是遺產嗎?

算遺產,應當由繼承人依法繼承,理由繼承法裏有明確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的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劵等都應當算在遺產繼承範圍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成爲遺產。

因房屋承租人並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對該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而無所有權,不屬於其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遷前身故,因爲原承租人身份無法獲得的補償,這一身份利益也無法作爲遺產分割。

二、遺產怎麼分配?

在法定繼承中,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一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第二順序繼承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放棄繼承或繼承權喪失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蔘與遺產分配。在分配遺產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分配遺產。也就是說,在沒有特殊情況時,(如某一繼承人盡了絕大部分贍養義務,而另一人則幾乎沒盡贍養義務),各繼承人分得相同遺產。須指出的事,在農村,有的地方對出嫁女兒不分或少分遺產的做法是錯誤的,出嫁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應分得相同的遺產份額。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遺產。如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可以適當比其他繼承人多分一些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一些遺產;對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少分遺產,但若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願意盡扶養義務,而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並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則不應因此而減少其遺產分配份額;另外,有關司法解釋還指出,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即使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遺產。

其實,徵地補償費是否屬於遺產該如何分配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首先小編先回答大家的就是徵地補償費當然是屬於遺產可以被繼承的,因爲徵地補償費着屬於我們的個人合法財產。再說關於徵地補償費的分配問題,沒有立遺囑那就按照我國的繼承法進行分配,當然繼承法當中雖然明確的規定了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但是也有些第一順位繼承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就失去了繼承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