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不可以強徵土地

政府可不可以強徵土地
律師解析:政府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強徵土地的,一般情況形成強徵強拆的局面都是補償不合理、補償沒有達成一致而導致的。但是國家徵地具有強制性,在嚴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續情況下,政府可以強制徵地。
1.徵地補償的構成
(1)徵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
(3)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2.補償倍數
區域平均綜合補償倍數,簡稱“補償倍數”,爲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倍數之和,是在徵地統一年產值區域範圍內,根據各類區域的土地區位、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區域原徵地補償標準等因素,充分考慮徵地補償對周邊地區的影響和控制作用,經綜合平衡確定的各區域內的補償倍數。補償倍數與統一年產值區域相對應,一個區域只有一個補償倍數標準。
3.徵地補償標準
在徵地時根據被徵地對象的具體情況,其徵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勞保部門、國土部門和其它相關管理部門調查覈準後,依據相關規定依法實施。
4.徵地補償糾紛及解決方式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爲民事糾紛,當事人爲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徵地資訊公開糾紛屬於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透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當地政府會公佈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佈標準進行補償,特別提示:如果認爲補償標準過低,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目前比較有效的方式是透過啓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提高補償標準。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