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部門有權成爲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主體?

一、哪些部門有權成爲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主體?

哪些部門有權成爲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主體?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和補償工作的合法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委託的單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爲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爲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爲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

(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並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