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路商品房佔地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包括:
一、房屋的重置補償價,即房屋的價值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就是說,房屋的價值補償分爲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其中,貨幣補償是指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參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來確定。
二、房屋週轉補償費。
這主要是針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而言,也就是選擇回遷的人,到拿到房屋還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具體包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如徵收方提供安置房除外)、超過過渡期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用,如果屬於非住宅的用房還需要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而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一般由各市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
三、獎勵性補償費用。
此項費用主要用來鼓勵被拆遷人積極響應國家號召,配合拆遷單位處理好拆遷事宜,其具體的獎勵補償標準,因地各異,並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爲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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