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2021年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土地徵用在城鎮中是非常常見的,由於城鎮的發展所需,土地使用是必不可少的,老舊的土地更新升級和農村土地重新開發都是有可能的,具體要看如何規劃。雖說土地國有制,但徵地的話土地的擁有人是可以得到補償的,補償的內容就要看當地的補償標準。那廣安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呢?

廣安2021年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廣安市中心城區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爲縮短徵地拆遷還房安置過渡時限,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維護被徵地拆遷羣衆合法權益,改善被拆遷人徵地拆遷後的居住條件,促進徵地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開展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廣安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安市徵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廣安府發〔2013〕13號)、《廣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廣安府發〔2016〕3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廣安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包括廣安主城區和前鋒輔城,具體實施範圍詳見附表),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符合廣安府發〔2013〕13號第四章規定的徵地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本住房貨幣補償安置,是指拆遷實施單位按規定標準,將被拆除的房屋換算成貨幣補償安置費,支付給被拆遷人,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居住需求的一種安置補償方式。 第三條堅持被拆遷人自願的原則,凡在廣安市中心城區範圍內徵收集體土地拆遷的房屋,被拆遷人選擇基本住房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適用本辦法。被拆遷人選擇還房安置的,仍按廣安府發〔2013〕13號規定執行。

原徵收土地涉及的還房安置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截止本辦法印發實施之日,廣安區、前鋒區人民政府及園區管委會已動工建設徵地拆遷區域安置房的,該區域徵地拆遷仍按原確定的方式實行還房安置。

第四條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市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財政等相關部門及廣安區、前鋒區、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心城區徵地拆遷工作。

廣安區人民政府、前鋒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棗山園區管委會、協興園區管委會負責依法實施所轄片區範圍內徵地拆遷安置工作。負責組織轄區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物價、發展改革和統計等相關部門依據轄區商品房市場價格資訊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適時研究修訂轄區基本住房貨幣化安置補償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備案後,由各地公佈實施。

第五條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按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計算。由實施徵地拆遷部門按照確定的安置片區價格標準支付拆遷安置費用,由被拆遷人自主購買住房。被拆遷人在基本住房建築面積內不再享受原住房拆遷補償。原有住房面積超過抵扣面積的,按廣安府發〔2013〕13號附表一規定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原有房屋建築面積每人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計算補償拆遷安置費用。貨幣補償安置和還房安置被拆遷人原有房屋抵扣部分面積按被拆遷人原有房屋主體建築結構補償標準從高到低進行抵扣。

第六條拆遷具體承辦部門應當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將拆遷範圍、拆遷房屋結構、拆遷房屋面積等事項以張貼或村務會等方式在被徵地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接受被徵地村、組以及羣衆監督。

第七條被拆遷人選擇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的,應當與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具體承辦部門簽訂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協議應使用統一文字,其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具體承辦部門和被拆遷人三方的姓名或單位名稱(被拆遷人享受還房安置人員資訊);

(二)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相關檔案、地址、結構和建築面積;

(三)被拆遷安置房屋的確認產權面積;

(四)貨幣安置補償款的項目、標準、數額、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被拆遷人的搬遷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拆遷當事人三方認爲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徵地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補償安置,應尊重被拆遷人的意願,按規定將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費用支付給被拆遷人,引導、鼓勵其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居民自住購房服務平臺選房。

爲保證被拆遷人居者有其房,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化安置補償應充分利用已搭建的全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居民自主購房服務平臺,由廣安區、前鋒區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棗山園區、協興園區管委會牽頭,徵地拆遷具體承辦部門具體負責,組織被拆遷人到服務平臺自主選擇購房。被拆遷人可優先在服務平臺入庫房源中選購。

被拆遷人在平臺內選定房源後,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具體承辦部門與其簽訂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協議,拆遷具體承辦部門組織被拆遷人與入庫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意向性購房協議,明確安置房房源及價格。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協議生效後,被拆遷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意向協議約定簽訂正式購房合同。

已簽訂意向性協議的房源要予以鎖定,鎖定期限原則上爲2個月,鎖定期間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鎖定房源對外出售。拆遷具體承辦部門彙總正式生效的購房合同,由拆遷具體承辦部門按規定將購房款統一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中現房一次性結清、期房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

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款不足購房款部分由被拆遷人自行支付。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款超購房款部分由拆遷具體承辦部門支付給被拆遷人。

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具體承辦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拆遷補償協議時,被拆遷人提供被拆遷人已購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保障拆遷人居住權的相關證明材料,拆遷具體承辦部門應在30日內將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款撥付給被拆遷人。

對於不參與服務平臺自主選擇購房,不能提供已購商品住房《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經房管部門審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直系親屬不能提供保障被拆遷人居住權的被拆遷人,由拆遷實施單位按照應安置人員基本住房貨幣補償安置款總額的60%暫行代存,待被拆遷人提供其擁有合法產權的其他房屋證明依據或經有權部門審查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將剩餘基本住房貨幣補償款撥付給被拆遷人。

第九條凡與拆遷實施單位已簽定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並領取了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補償款的被拆遷人,視爲已經享受了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請使用國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權利。被拆遷人選擇還房安置或貨幣安置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條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人的搬家費、室內設施補償等按廣安府發〔2013〕13號規定標準補償。基本住房貨幣化拆遷安置過渡費由拆遷人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過渡費。拆遷獎勵按廣安府發〔2013〕13號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爲鼓勵被拆遷人選擇基本住房貨幣化拆遷安置,對實行基本住房貨幣化安置的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協議並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在享受徵地拆遷政策檔案規定獎勵的基礎上,由徵地拆遷具體承辦部門按照被拆遷人享受基本住房建築面積每人35平方米的標準給予20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十二條被拆遷人已簽定協議並領取了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費後仍不搬遷或者不履行協議,由有權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搬遷決定,拒不搬遷的,依法強制搬遷。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滿後自動失效。有效期內,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或按程序對本辦法作出廢止、修改、失效的決定,從其規定或決定。

第十四條對廣安市中心城區外及其他縣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基本住房貨幣安置補償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廣安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一般來說土地徵用的補償金額和土地都不會低於原有土地的價值,而且有很多相關的規定,不過不同的地區由於自身發展情況的不同,當地地價以及物價的不同,所以徵地的補償金額都會有所不同,所以廣安徵地補償標準對於外地的朋友來說只能作爲參考,並不能實際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