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豐縣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內容是什麼?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徐州豐縣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爲。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爲單位劃分爲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標準。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這樣可以保障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徐州豐縣農村拆遷補償辦法各地都可以作爲借鑑,但是因爲各地的經濟情況不同,雖然農村拆遷補償的辦法和補償的內容差不多,但是具體的補償標準還是要以當地的政策爲準。